私营企业员工监守自盗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监守自盗是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监守自盗是什么意思监守自盗是指侵占由自己看管的财产的行为,而侵占人对该财产是没有所有权的,监守自盗的行为可构成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
监守自盗一般是指内部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秘密窃为己有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监守自盗的意思是: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出自:清·李绿园《歧路灯》第九十四回:总之少了谷石,却无案卷可凭,这就是监守自盗的匮空。总之少了谷子,却没有案卷凭据可查,这就是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示例:她监守自盗,多次窃取公款,终于受到法律制裁。
粤语“穿柜桶”是“穿柜桶底”的简称。粤语“柜桶”即“抽屉”, “柜桶底”即“抽屉底板”。抽屉底板穿、破了,抽屉里的钱财就会自己漏掉。
古代盗与窃的区别?
盗 <动> (会意。甲骨文字形,意思是:看到人家的器皿就会贪婪地流口涎,存心不善。本义:盗窃,偷东西) 偷盗(偷窃): 盗跖下惠。
监守自盗指的是管理者或监管者自己违反规定、法律,从而使其管理的对象也不遵守规定、法律的行为。
【解释】:监守:监管;盗:偷窃。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
监守自盗,汉语成语,意思是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 出自《汉书·刑法志》:“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监[jiān]汉语文字 监(拼音:jiān,jiàn)是汉语通用规范一级字(常用字)。
“监守自盗”这个成语是什么意思?
监守自盗的意思是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
监守自盗拼音 [ jiān shǒu zì dào ]监守自盗的意思 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
监守自盗,意思是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拼音:jiān shǒu zì dào。出处:东汉班固《汉书·刑法志》:“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意思是说,官员偷取由自己看管的财物,应该当着百姓的面将官员处以死刑。用法:紧缩式;作谓语、宾语、定语;指盗窃自己看守之物。
监守自盗,顾名思义,是指看管者非法占有自己负责照管的财产,尽管他们对这些财产并无所有权。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规范,还可能触犯法律,构成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在现实生活中,财产管理广泛存在,因此,保管人必须遵守职责,不得非法侵占他人委托的财物。
应该是:监守自盗 [ jiān shǒu zì dào ] 【解释】:监守:监管;盗:偷窃。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的意思。
监守自盗是什么意思
监守自盗是指看管人对自己看管的财产,进行侵占或者是偷盗的行为。监守自盗一般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常见的监守自盗有,保险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来编造未发生的事故,并进行虚假上报,从而获得保险金。监守自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是公职人员监守自盗,那么更应该加重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